吉政发〔2017〕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7日
吉林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结合吉林省盐业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食盐专营制度为基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坚持依法治盐,严格市场监管,健全食盐储备,做强核心企业,确保我省合格碘盐供应。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食盐安全。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二)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销售区域限制,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及零售价格,建立公平竞争、充分竞争、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注重统筹兼顾。实现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确保专业监管职能不弱化、食盐 “三率 ”指标不降低。
(四)坚持依法治盐。完善各项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三、进一步完善食盐监管经营体制
省粮食局是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省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全省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盐务行政管理职能,并加挂盐务管理局的牌子。
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生产、批发企业。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经营。吉林盐业集团为全省食盐专营经营主体,核心企业吉林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对集团所属食盐批发企业实行人、财、物、购、销、存、储统一管理,切实保障吉林省居民食用盐的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四、保障食盐市场供应安全
(一)落实食盐储备制度。为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建立完善由省级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坚持 “总量控制、动态储备、商业运作、政府补贴、盈亏自负 ”的原则,储备量不低于全省1个月食盐消费量,省级政府食盐储备依托吉林盐业集团所属各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省级财政预算要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所需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给予支持。
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省盐务管理局负责确定全省食盐储备规模、网点布局及核查监管。吉林盐业集团负责储备盐的调运、储存、轮换、应急供应,保证储备盐数量和质量安全。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吉林盐业集团要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加快建立管理有序、灵活高效、运转协调的管理体系,确保储备盐数量真实、质量优质、管理科学,在应急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二)加强应急机制建设。省粮食局负责我省食盐供应应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制定我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省粮食局按照应急预案规定,有计划地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吉林省食盐市场稳定。
(三)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全省碘盐合格率、合格碘盐覆盖率、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要加强对非碘食盐销售渠道的管理,同时满足特定人群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科学补碘和自觉抵制伪劣食盐的意识。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确定我省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适时公布我省人群碘营养状况。各地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有效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
五、做优做强吉林盐业集团
(一)推进产销一体化进程。要以企业自主经营为基础,积极推进吉林盐业集团与具备产能优势、资产优质、技术先进条件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推动产业内规模经济建设,实现运营低耗性、供给稳定性、产品差异性、品牌多样性等方面优势,强化我省食盐批发企业主体地位,提高吉林盐业集团竞争力和市场掌控力,促进产业集约化发展。
(二)推进股份制改革。要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要以保持国有控股为前提,引入社会资本参股投资,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要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建立联动产业合作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各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三)建立市场化组织体系。要以吉林盐业集团垂直管理体制为框架,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进一步整合集团内部现有资源,打破行政区划为基础的经营体系,打造符合效益原则的营销网络,建立扁平化、市场化、效益化的组织体系和运营机制。
六、切实加强盐业市场监管
(一)强化食盐安全管理力度。各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盐安全负总责,并要加强对食盐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省粮食局要切实承担起行业主管与监督职能,公安、司法、卫生
计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能,密切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我省食盐安全监管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形成部门联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整体合力,切实保障我省食盐安全。
(二)加强食盐质量管理。加快建设全省食盐质量追溯体系,真实、准确、系统地记录食盐产销信息,实现在我省范围内经营的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坚决防止工业盐、假冒食盐、不合格盐产品流入我省食盐市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措施,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吉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等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落实依法治盐。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对全省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由省粮食局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安排好政府食盐储备、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工作,全面落实改革各项任务。省粮食局负责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对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分步实施改革。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向省盐务管理局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