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16〕4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1号)精神,主动适应新常态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为统领,以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为目标,以优化体制机制、提升服务模式、落实相关政策为突破口,遵循创新创业的客观规律,尊重各类市场主体的首创精神,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
全市各县(市)区至少建设2家众创空间,各国家级开发区至少建设5家众创空间,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龙头骨干企业至少建设1家众创空间,全市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总数达到70家以上。服务类型涵盖专业服务、创客孵化、投资培训、培训辅导等类别,基本满足全社会创新创业需求。
到2020年:
——建设一批满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发挥各类孵化载体和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建设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100家以上,其中有20家以上晋升为国家级众创空间。
——以众创空间为载体,力争培育和新增初创企业10000家,实现毕业企业数1000家。努力孵化出一批具有高成长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及新三板上市企业。
——培育壮大创业主体,让创业者的奇思妙想与市场需求充分对接,以创业带动就业。重点吸引90后大学生及青年创业者、科技人员、离职企业高管和海归人员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中。力争新增创业顶尖人才1000人,吸引创新创业人才5万人以上,带动就业20万人以上。
二、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一)依托我市国家级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现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设备设施、网络空间以及公共服务。鼓励骨干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和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或自主建设众创空间,着力发展一批适应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和特点,具有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特点新型众创空间载体。
(二)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围绕自身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通过聚焦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和技术创新需求建设众创空间,形成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参与,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众创空间。使众创空间培育出的新企业、新产品能快速得到市场认可、应用和推广。
(四)根据不同的产业特点和自身实际,在细分领域建设众创空间。重点在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先行先试,力争在我市形成具有不同特色和品牌的众创空间。以摆渡创新工场为载体打造以移动互联产业为主要特色的众创空间;以林田远达为载体打造以创意文化产业为主要特色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工场;以中科创客空间为载体打造以微电子、材料和生物技术及交叉领域的高科技产业为主要特色的创客孵化器;以长春T2T创业工作室为载体打造以激光、遥感、无人机为主要特色的创业苗圃;以长春电商汇商产业园为载体,打造我市电子商务新型商业模式等。
(五)加强众创空间的国际合作,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与国外先进创业孵化机构开展对接合作,共同建立高水平的众创空间。
三、激发创新创业人才活力
(六)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在评定职称、晋职晋级时,将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创造、运用及实施的情况纳入考评范围,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成果形成股权、股权收益)的80%一次性奖给职务发明人或团队。
(八)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资金计划。为大学生青年创业群体实现创业梦想提供资金支持。应届或毕业不足5年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及研究生成功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实体,择优给予一定额度创业补贴。
(九)设立高端人才引进专项计划。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资金、带团队到我市创新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择优给予一定额度补助。完善高层次人才社会服务机制,全力落实引进人才社会养老、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保障措施。
(十)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创业培训及创业实训课程,鼓励在校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定期举办长春市创新创业大赛,推荐优胜项目与投融资机构对接,并向相关创业园区转移。
四、开辟创新创业绿色通道
(十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对众创空间创业主体办理注册登记,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认真落实“五证合一”、“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改革措施,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为众创空间创业主体准入营造宽松便捷的环境。
五、加强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
(十二)开展长春市众创空间备案工作。自2016年起,对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择优给予一定额度的后补助,鼓励在细分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对效益显著的众创空间,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后补助;对新进入国家级众创空间行列的,经认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后补助。
(十三)依托长春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加大对众创空间入驻企业的信贷支持。拓展孵化服务模式,尝试以股权投资方式与创业企业建立股权关系,实现众创空间与创业企业的共同成长。
(十四)引导和鼓励创业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对成功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定额资助。支持创客企业申请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及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择优给予一次性10万元定额资助。
六、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十五)提升公共服务能力。鼓励在长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等将科研仪器设备、以及长春市科技文献检索服务平台的科技文献以非营利方式向创客开放共享;支持社会资金购买的大型科学仪器、实验设备以合理收费方式向创客提供小试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机构为创客提供专利代理、技术转移、测试认证、标准品牌、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政府以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服务机构补贴。
(十六)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培育一批专业创业导师,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等担任创业导师,为众创空间、创业群体提供策划、咨询、辅导等服务。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客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对创业培训做出突出贡献的,授予“长春市杰出创业导师”称号。
(十七)弘扬创业文化。高校、科研院所和职业院校要深化教育改革,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的氛围与环境,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树立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
七、完善推进落实机制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积极落实和完善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政策扶持、资金投入、条件保障力度,加强对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指导和扶持,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九)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大众创新创业的公共服务,积极营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大创客企业核心专利、技术标准、自主品牌、知名商标等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力度;对创新型小微企业的扶持方式要从选拔式、分配式支持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用政府对创新创业的“小投入”吸引社会资本的“大投入”,维护市场化的创新资源配置格局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秩序。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