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局(经济局、发改局):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速医药工业转型升级、增强创新创造能力、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13号)、《吉林省省级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为全面落实《关于促进长春市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长府办发[2019]34号),本着统筹使用、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2020年度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医药专项资金切块下达长春市部分)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支持创新药物以及前沿产品的开发生产项目。2019年9月2日以来的首次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并在我市生产的,且单一品种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支持高端医疗器械开发项目。2019年9月2日以来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新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长春市域内批量生产的项目。
(三)支持升级改造和产业应用基础平台项目。2019年9月2日以来,新列入国家重大专项计划并在长春市域内实施的项目;首次获得药品非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资格认证证书,实现与发达国家双边或多边互认的项目、投资建设药物中试基地或共享(CMO)车间项目。
(四)支持招商和新冠肺炎疫情医用防控物资生产中有突出贡献项目。2019年9月2日以来,对医药招商工作贡献巨大的项目;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初期(2020年2月29日之前),承担由国家、省、市统筹调配的医用防控物资生产任务,并根据国家、省、市统筹调配要求,供应医用防控物资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在属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均可申报。
2、申报项目需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一定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
3、申报单位近三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在统计核查及相关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未出现违规、违法问题。
4、申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愿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检查、审计等工作。
5、已获得省、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同一申报主体只允许申报一个项目。
三、申报程序
1、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企业自愿原则组织本区域内相关单位按要求申报。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对项目进行审核、汇总,以联合行文方式上报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各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及实地踏查,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打分结果择优进行扶持。
2、项目材料按要求胶装成册,正反面印刷,项目经费预算书单独装订,申报材料一式七份,分别报市工信局六份、市财政局一份,同时将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发送至市工信局医药工业处邮箱。
四、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1月22日,超过申报时限上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五、相关要求
(一)严格申报纪律。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材料,不按程序申报、弄虚作假、编造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一经核实将连续三年取消申报资格。
(二)规范申报程序。各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严格审查、严格把关,择优上报项目;上报资料要规范、完整,复印件必须清晰(项目单位名称必须准确,使用全称),否则视为不合格项目。
(三)严格信息公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登录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查询和下载本《通知》及相关文件。
六、联系方式
(一)市工信局
联系人:医药工业处 韩玲 刘宇 吕燕军 齐妍
电 话:88778163,88778193
邮 箱:ccyiyaoban@163.com
(二)市财政局
联系人:企业处 王刚
电 话:89865669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月11日